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发〔2024〕12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毕节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的奖励机制,鼓励我市运动员与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毕节市有关单位、有关保障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体发〔2016〕1号)与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办法。-体育比赛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赛事包括:
(一)竞技体育项目
1.国际赛事: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奥会)、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2.亚洲赛事:亚洲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青少年运动会、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大学生运动会。
3.全国赛事:全国运动会(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分站赛(季度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运动会、全国U系列赛事。
4.省级赛事:贵州省运动会(省运会)、贵州省青少年运动会(省青运会)、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锦标赛)、贵州省青少年冠军赛(省冠军赛)、贵州省大中小学生运动会。
(二)群众体育项目
1.国际赛事: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特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
2.亚洲赛事: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残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3.全国赛事:全国运动会(全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168体育资讯)
4.省级赛事:贵州省运动会(省运会)、贵州省残疾人运动会、贵州省少数民族运动会、贵州省残疾人锦标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赛事不包括邀请赛、互访赛、交流赛、协作赛、区域性赛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运动员是指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包括亚洲)赛事、代表贵州参加全国赛事、代表毕节参加省级及以上赛事的毕节注册或输送运动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练员是指由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从事体育训练的教练人员、基层体育教师或承担体育赛事训练任务的训练人员,全国及以上赛事中运动员的省级及以上教练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相关保障人员是指由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长期从事体育训练管理保障工作的竞赛管理人员、领队、体育科研人员、队医、陪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运动员与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获得奖励名次以《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标准》(见附件)为基数执行,获多项名次的,累计计算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项、团体、集体项目按照赛事级别分类奖励标准执行,团体、集体项目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相同。
2.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给予参赛奖1万元。
3.破、创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全省纪录的奖励标准。参加国际重大赛事(不含非奥项目)、国内重大赛事(不含非全运项目)、省内重大赛事,每破、创一项世界纪录(该纪录须得到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确认)或全国纪录(该纪录须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或全省纪录(该纪录须得到省体育局确认),同时获该项目赛事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按对应赛事冠军奖励标准的20%给予额外奖励。同场次赛事中,运动员连续打破同一项目纪录的,按最高成绩给予一次破纪录奖励。-体育比赛
4.群众体育项目赛事奖励标准。群众体育项目赛事奖励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运动员,一、二等奖奖励标准参照前一、二名奖励标准。
(二)教练员(组)奖励标准
1.教练员(组)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的,按运动员所获奖金同等计奖。对于集体项目运动员获得奖励的,教练员(组)按一名运动员所获奖金2倍奖励。
2.获多个运动员名次的奖励。教练员(组)所培养的运动员多人或者单人获得多个奖励的,累计同奖计奖。
3.教练员(组)相关分配比例
(1)省级赛事:获奖运动员由输送(启蒙)教练与市级教练员培养的按照4:6比例分配。运动员由输送(启蒙)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省级教练员培养的按照2:4:4比例分配。
(2)全国赛事:获奖运动员由输送(启蒙)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省级教练员培养的按照2:4:4比例分配。运动员由输送(启蒙)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省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培养的按照1:3:4:2比例分配。
(3)国际(含亚洲)赛事:获奖运动员由输送(启蒙)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省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按照1:3:4:2比例分配。其中国际(含亚洲)赛事中国家级教练员与省级教练员为同一人的,输送(启蒙)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省级教练员按照2:3:5比例分配。-体育比赛
(4)获奖运动员无输送(启蒙)教练员,由市级教练员直接选拔培养的,市级教练员享受输送(启蒙)教练员所占比例。
(三)保障人员奖励标准
保障人员的奖励按运动员与教练员总奖金额的25%累计计奖。
第三章 奖励审批
第八条 赛事结束后,由获奖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励申报表,报市级体育部门审校核准后,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按照程序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赛事成绩以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周期统计,成绩奖金于次年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因政治思想、体育道德、法纪等方面出现问题,违反赛风赛纪的,影响体育精神文明建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奖金总额的50%—70%,直至取消奖励的处理;因使用兴奋剂被取消赛事成绩的,一律取消奖励,已发出的奖金依法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体育比赛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及毕节市内教练员,优先推评市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巾帼标兵”“优秀共青团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奥运会获前六名、亚运会获前三名、全运会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毕节市“四不唯”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程序,结合毕节市体育事业发展需求与编制空缺情况,按照“一人一策、一人一岗”的原则,引进到毕节市体育部门或学校从事教练员工作。-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 对奥运会获金、银、铜牌者,引入毕节工作后,参照《毕节市招才引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建议》有关政策,分别按照二、三、四类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享受毕节市高层次人才“优才卡”待遇。
对奥运会获四、五、六名者,引入毕节工作后,参照《毕节市招才引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建议》有关政策,按照五类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亚运会获得金、银、铜牌者,引入毕节工作后,参照《毕节市招才引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建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人才住房补贴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获得金牌者享受毕节市高层次人才“优才卡”待遇。-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 对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者,引入毕节工作后,参照《毕节市招才引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建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才住房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集体项目主要指足球(11人制)、篮球(5人制)、排球、手球、水球等球类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毕府办通〔2013〕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标准.docx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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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首发
编排:陈 美 责编:邱 迪
校核:文世进 审发:常 海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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